广西财经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我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教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年度内无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按时缴纳学宿费,评审年度无恶意欠费情况;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则上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3分,学习成绩指学年度教学计划包含的所有课程成绩(不包含辅修双专业课程、重修课程、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课)。
2.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未能位于前10%,但均位于前30%以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文章;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并获奖,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教学院开展评审工作。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各教学院根据条件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院发〔2018〕93 号)同时废止。
广西财经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奖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规〔201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教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年度内无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按时缴纳学宿费,不恶意欠费;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六)学习成绩优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则上大二以上学生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3分,学习成绩指学年度教学计划包含的所有课程成绩(不包含辅修双专业课程、重修课程、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课);
2.原则上大一新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以内;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曾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校级奖励的学生。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教学院开展评审工作。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各教学院根据条件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提出本校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区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要求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财经学院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院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广西财经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奖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我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教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年度无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按时缴交学杂费,无恶意欠费;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六)原则上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3分,学习成绩指学年度教学计划包含的所有课程成绩(不包含辅修双专业课程、重修课程、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课);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八)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教学院开展评审工作。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各教学院根据条件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院发〔2019〕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