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设置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校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中国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学校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推动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 获奖的必备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奖项:
(一)梧州学院十佳全优生奖学金;
(二)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
(四)梧州学院三好学生;
(五)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六)梧州学院优秀毕业生;
(七)梧州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奖;
(八)梧州学院学生体育竞赛奖;
(九)梧州学院学生文艺创作比赛奖;
(十)梧州学院学生成功考取研究生奖;
(十一)梧州学院学生成功录取“西部计划”志愿者奖;
(十二)梧州学院学生精神文明奖。
第六条 集体奖项:
(一)梧州学院先进班集体
(二)梧州学院文明宿舍
第七条 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 十佳全优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全校共评选10名。
(一)获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优良;2.学习成绩优秀,曾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教育;
(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积极参加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实践活动,成果突出,或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且在社会产生积极重大影响,个人获得当地政府表彰;
2.参加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学艺术、体育比赛、展演、展览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3.参加自治区级或以上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在学校和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学校和当地政府表彰;
5.获得自治区级或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6.自强不息,被评为广西及以上大学生“自强之星”、“奋进之星”或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同类型荣誉称号;
7.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其中一项者;
8.学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并以学校为单位在SCI、EI(检索类型应为JA)、SSCI、A&H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
9.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或者参与完成并获得发明专利的。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报;
(二)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核实学生个人事迹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初审、公示、推荐;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复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评审小组审批、初步确定当选人名单,并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评审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第十二条 我校全体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基本条件: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重修科目,具有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其他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二)二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三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三条 评定比例及奖金发放标准:
等级 | 金额(元/人·学年) | 比例(%) |
一等 | 800 | 1 |
二等 | 500 | 5 |
三等 | 300 | 10 |
第十四条 评定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月。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报:由各年级辅导员根据上一学年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相关考核情况,告知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报;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各专业辅导员主持召开班委会,根据学生本人申请进行评议,提出本班级推荐人选;
(三)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各二级学院在审核各班级提出推荐人选基础上,提出本学院推荐人选;
(四)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重思想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学年各科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80分,无补考科目。
第十七条 评选比例:按全校学生总人数的15%评选。
第十八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200元。
第二十条 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任职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及直属组织团学干部;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团学干部、年级管委会团学干部和班级团学干部。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行动上能起表率作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全学年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
(三)全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一条 评选比例:全校学生干部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评选程序:每年9月-10月评选一次,由学生干部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团委、学生会及各直属组织的团学干部按20%的比例推荐),由团委审核确定获奖人选。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200元。
第二十四条 评选对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5%。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要求进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全面发展,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二)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之一。
曾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前八名、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得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前三名、二等奖的学
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每年3月-4月评选一次。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奖人选。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 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校内组赛单位组织我校大学生参加,并在教务处完成了项目立项和项目结题等审批手续的,旨在引导学生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完成竞赛项目内容的学科竞赛项目。只按照最高等级的奖项计发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科竞赛奖奖励标准:
三人或以上参赛选手组队报名,共同完成竞赛并获奖的,认定为团队项目获奖;其他情形参赛获奖的,均认定为个人获奖。
(一)团队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名次) | 国家级(元/项) | 自治区级(元/项) |
特等奖 | 4000 | 2000 |
一等奖 | 3000 | 1000 |
二等奖 | 2000 | 800 |
三等奖 | 1000 | 600 |
(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名次) | 国家级(元/项) | 自治区级(元/项) |
特等奖 | 3000 | 1000 |
一等奖 | 2000 | 600 |
二等奖 | 1500 | 400 |
三等奖 | 1000 | 300 |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奖励名次(等级) | 国家级(元/人) | 省部级(元/人) | 市级(元/人) |
第一名(一等奖) | 5000 | 2000 | 1000 |
第二名 | 4500 | 1800 | 900 |
第三名(二等奖) | 4000 | 1600 | 800 |
第四名 | 3500 | 1400 | 700 |
第五名(三等奖) | 3000 | 1200 | 600 |
第六名 | 2500 | 1000 | 500 |
第七名 | 2000 | 800 | 400 |
第八名 | 1500 | 600 | 300 |
第三十一条 参加国际性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凡是获得国际性体育竞赛参赛资格的,每人奖励2000元,获得名次或其他奖励的,每人奖金5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由宣传部门、文化部门、教育部门、文联及其下属协会(不含与企业主办)以及共青团系统举办的市级以上各类文艺竞赛(展演)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其他荣誉(展演类如不设立一、二、三等奖的,但设立“优秀作品奖”或“单项荣誉奖项”,按同级别最高奖标准计算,“入围奖”按下一级别的最高奖标准计算),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同一竞赛同时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的,只按照最高等级的奖项计发奖励。由组赛单位初审,将相关材料上报校团委审核后,办理奖励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参加市级以上文艺竞赛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 国家级(元/项) | 自治区级(元/项) | 市级(元/项) |
一等奖 | 4000 | 2000 | 300 |
二等奖 | 3000 | 1500 | 200 |
三等奖 | 2000 | 1000 | 100 |
第三十四条 团队(5人以上)参加市级以上文艺竞赛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 国家级(元/人) | 自治区级(元/人) | 市级(元/人) |
一等奖 | 800 | 400 | 100 |
二等奖 | 600 | 300 | 80 |
三等奖 | 400 | 200 | 60 |
第三十五条 奖励对象:被国内外正规高校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奖励金额: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将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办理奖励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奖励对象:被正式录取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九条 奖励金额:每人奖励3000元。
第四十条 奖励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将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上报校团委审核后,办理奖励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评选条件及对象:在精神文明建设、见义勇为等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精神文明奖:
(一)当公民、集体和国家的财产利益受到威胁,勇于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在救死扶伤、志愿服务、器官捐献(含骨髓、造血干细胞)、环境保护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巨大社会影响;
(三)投身国家和地方建设,面向基层就业,预征入伍表现突出;
(四)在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第四十二条评选程序: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积极上进、
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具有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二)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科技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学科文化知识学习、技能竞赛、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与创新等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自觉保持宿舍环境清洁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开展群众性文娱活动、体育竞赛活动和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义务性、公益性活动,在服务学校、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中成绩显著。
(五)班委会、党团组织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以身作则,作风正派,模范带头作用强,较好地发挥了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
第四十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道德风尚好
1.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勤奋学习,具有社会主义情操和时代精神;
2.室内无不健康和有碍观瞻的图片、照片等,不观看不健康影视、网络视频等;
3.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主动维护宿舍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宿舍的整理和清扫工作。
(二)清洁卫生好
1.严格遵守每天卫生值日制度,随时保持个人、宿舍、卫生间、走廊的清洁卫生;
2.做到墙壁、地面、门窗、玻璃干净,室内设施、物品摆放整齐干净,无乱刻乱画,床上用品及个人衣物勤换洗;
3.不在宿舍内抽烟,不随地吐痰;
4.宿舍内垃圾每天及时倒入垃圾箱或装入垃圾袋中。
(三)生活秩序好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作息,无晚归和夜不归宿现象。学习和睡眠时间注意保持安静,不在宿舍和走廊高声喧哗及吹、拉、弹、唱等;
2.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粮食,安全意识强,不乱接电源,不违章用电,不使用违规电器。
(四)学习风气好
宿舍学习氛围好,全宿舍同学学习成绩良好。无考试作弊和补考现象。
(五)遵守纪律好
1.全宿舍无违纪受处分学生;
2.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学生宿舍管理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0%;文明宿舍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宿舍总数的3%。
第四十七条 评选程序: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由各二级学院按比例组织评选、公示、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十八条 评选时间:每年9月-10月份评选一次。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第五十条 以下奖项由相关部门组织评选:
(一)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精神文明、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奖项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由团委组织评选;
(三)学科竞赛奖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其中,创业类竞赛由校
团委组织评选);
(四)外语竞赛奖由相关外语学院和国际交流处组织评选;(五)体育竞赛奖由体育教学部门组织评选;
(六)文艺创作表演奖由团委、相关专业学院组织评选。
第五十一条 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的奖励适用范围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并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的比赛项目。
第五十二条 获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学校分别发给奖金300元。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学校分别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到第十三章所涉及相关竞赛类型的区分、奖项级别的认定、参赛文件与获奖证书真实性的判定,按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相应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报财务处核发奖金。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体育健康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