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为了激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比例名额
依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必须获得上学年学校三好学生。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的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2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院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于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相关事项
(一)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学校通过银行将奖学金直接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应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关于修订〈广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桂中医大助贷〔2019〕10号)同时废止,如有变动,以当年发的通知为准。
广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助名额
依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当学年认定的同年级同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2%以内(含12%),无因不及格需补考、重修科目,且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当学年认定的同年级同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30%以内(含30%);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院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于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相关事项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学校通过银行将奖学金直接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受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改善学习和基本生活条件上,不得用于铺张浪费,请客吃喝和奢侈消费,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应当参加学校或本学院资助的公益活动。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桂中医大助贷〔2018〕9号)同时废止,如有变动,以当年发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