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财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分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申报评选。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或本专业排序均名列前茅(国家奖学金最低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省政府奖学金最低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均无不及格科目),按照排名先后及名额分配分别确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初选人员名单。
(五)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读书活动、创新创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了前10%,但均位于前 30%的,省政府奖学金推荐人选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了前15%,但均位于前 30%的,则要求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 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七)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校级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二级院系(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按学生比例向各二级院系分配名额。各二级院系成立本部门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在正式确定初选获奖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申请条件确定入围人选,并优中选优组织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十条 将合格学生申请审批表及《普通高等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并将初审合格学生信息输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在额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财务处,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交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交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
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大学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
理由
(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学院: 院系: 学号:
推荐
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院: 院系: 学号: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班级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
证号
学习
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大学期
间主要
获奖情
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
由(200字以上)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以上)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
意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