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为了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更好地圆梦、追梦,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一、国家资助政策

(一)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市财政和高校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2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于每年9月向高校提出申请,高校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国家奖学金

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高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对到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等3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二、校内资助政策

(一)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二)校内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可申请校内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分为1000元和1500元两个档次,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可参与学院每年度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评选。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二等奖学金600元/人;三等奖学金300元/人。院长奖学金1500元/人,三好学生标兵1000元/人。

(四)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学生资助。

(五)学费减免

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孤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贫困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六)困难学生临时资助

家庭突发临时重大灾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困难学生临时资助,可每学期申请一次,根据家庭遭遇困难程度不同资助金额1000元-3000元不等。

(七)考研奖励和求职创业补贴

学院对考取研究生的学生给予300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大四学生可申请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金额以当年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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