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学生竞争机制,鼓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学金评比条件:

1. 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

2.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成绩优良。

3. 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勤俭自强。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参评资格:

1. 必修课和选修课期末统一考试首考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含一门);

2. 违反校纪校规如:旷课、打架、夜不归宿等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 非我院正式在籍学生及休学、留级者;

二、 奖学金评比办法:

1. 奖学金每年评一次,元月底评审完毕,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元,二等奖学金200元,三等奖学金100元。

2. 在公开本班考勤情况、纪律情况及学习成绩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评比原则,由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按占班级总数20%的比例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学生处审批。

3. 按每班获一等奖学金人数占班级总数2%,获二等奖学金人数占班级总数4%,获三等奖学金人数占班级总数7%的比例(四舍五入),在通过审批的候选人中,由各班同学投票产生本班奖学金获得者。

4. 奖学金的评定应按标准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5. 对不认真考核,甚至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由学生处、财务处监督执行。

7.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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