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2.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教科办、分团委负责人、辅导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
3.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三名学生干部和三名普通学生(必须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为成员,负责本班学生资助认定工作。
二、申请对象及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具备申请资格,五年一贯制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每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10%-30%之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荣获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四、评审程序与材料上报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上级部门通知的时间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及推荐公示后上报学院;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按优中选优的原则,经民主评议初审公示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在全校范围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 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面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 10%-30%之间,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各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侵占国家奖学金,要确保国家奖学金全额、及时发到学生手中;
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