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由中央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分别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在集体项目中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在集体项目中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在各二级学院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八条 依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第三章第七条之原则,制定并下发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计划。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评审办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上海市奖学金,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也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或辅导员推荐,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进入申请流程;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审要求,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评选审核,产生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候选人;各二级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汇总。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复审。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校内答辩,并根据答辩情况,产生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鼓励更多品学兼优、技艺超群的考生报考我校,激励优秀新生继续努力学习、比学赶超,营造风清气正、朝气蓬勃的优良校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1.参加当年秋季高考、自主招生、三校生高考、中高职贯通转段录取的新生。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3.思想政治优良,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奖项类别和条件
(一)文化课成绩优秀奖
1.自主招生。应届高中毕业生笔试录取成绩前2%者,面试录取成绩前4%者;应届三校毕业生笔试录取成绩前2%者,面试录取成绩前4%者。
2.三校生高考。录取成绩前2%者。
3.秋季高考。录取成绩在报考我校学生中名列所在省(市、自治区)前2%者(招生人数50名以内的省份取第1名,50名以上的省份每增加50人增加1个名额)。文理分开评选,综合改革的省份给予双倍名额。
4.秋季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控制线及以上者。(此款自2019级新生开始实施)
说明:①符合以上第1、第2、第3款条件的获奖者可获3000元奖励;②符合第4款条件的获奖者可获5000元奖励。
(二)特殊才能优秀奖
1.世界技能大赛
(1)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含团队)可获50000元奖励;银牌获得者(含团队)可获35000元奖励;铜牌获得者(含团队)可获20000元奖励;优胜奖获得者(含团队)可获5000元奖励。
(2)全国选拔赛和省(市)选拔赛。入围国家集训队(含团队),可获5000元奖励;入围省(市)集训队(含团队),可获3000元奖励。
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
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5000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4000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
3.“挑战杯——彩虹人生”职业院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
(1)全国赛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5000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4000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
(2)省(市)赛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2000元奖励。
4.省(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高中(中专)阶段获得省(市)级(含)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可获3000元奖励。
5.上海市“星光计划”大赛
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
说明:以上各类各级赛事指由教育部(局、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厅)组织主办的赛事,即A类竞赛。除上述赛事外需列为特殊才能优秀奖评选的具体赛事由学校认定。
三、申请时间
每年10月—11月
四、评选程序
1.文化课成绩优秀奖:通过招生就业办公室遴选产生获奖名单;特殊才能优秀奖:新生根据特殊才能优秀奖评选条件,自行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生奖学金登记表”,并附上录取通知书、高考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材料至学工部。
2.学工部联合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
五、附则
1.文化课成绩优秀奖和特殊才能优秀奖不同类别可兼得,同类别奖项各等第不可兼得。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学校其他奖、助学金条件下,可申请兼得其他奖项。
2.本办法自2018级新生开始试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3.未尽事宜依据院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
(一)每年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在各二级学院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三)依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计划。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进入申请流程。
(二)二级学院审批与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申请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本学院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困难生认定程序的认定结果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和推荐。经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或没有经过困难生认定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汇总复审后,上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集体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
五、其他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二)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